我们来看下面这个小故事:
老师带一群小学生旅游登山,每人发给10元人民币,要求各人自己购买2瓶饮料用于山上解渴。现山下小卖部只有2种饮料:一是矿泉水4元一瓶,一是可乐7元一瓶,学生的购买行为既要满足两瓶饮料,又要符合不超出10元钱的“价值取向”,当然只能购买两瓶矿泉水。假如矿泉水现在降价到3元一瓶,可乐仍是7元一瓶,那有的学生就会矿泉水和可乐各买一瓶,于是矿泉水降价,需求量反而会减少。这里的矿泉水就成了“吉芬物品”。
但不能以为这就推翻了“需求定律”,因为“需求定律”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而案例中的条件完全束缚了竞争,使得“需求定律”无用武之地。所谓“吉芬物品”实际上是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求的最低档次的物品,“吉芬物品”降价,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加,导致“吉芬物品”的边际效用大幅下降,也就是低档商品价格的替代效应不足以抵消人们需求水平的变化,需求效应大于替代效应,使得降价了的“吉芬物品”的市价还是大于它的实际平均价值,所以减少了需求量。
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变动必然影响其价格,但商品价格的波动并不影响到它的价值,也就是不会影响到该商品对于人们的边际效用。比如感冒药品的价格波动一般不会影响到该药品的疗效及其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可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的“吉芬物品”,其价格的升降,使得其价值发生变化,因而使整条需求曲线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