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个论证可以使人们的要求得到满足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假使情况并非如此,那么我恳请读者同意在之前那种情况之下我所常用的那种自由,也就是假设它暂时如此。因为他将会明白,这件事情实际上无足轻重。
在找到或是假设了接续和接近两种关系是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之后,我就意识到了我会突然中止,无法进一步深入地考究任何单一的因果例子了。在产生碰撞的过程中,一个物体的运动通常被认为是引起另一个物体发生运动的原因。当我们用全神贯注分析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发现的结果只是一个物体向另一个物体的接近,并且前者的运动早于另一个物体的运动,但运动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可以感知的时间上的间断。在这个主题上,即便我们挖空心思去考究,也是不会再有任何结果的。所以在对这一个特殊的例子进行考究时,我们就不能再向前进行了。
如果有谁想无视这一例子,就妄自为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原因是可以产生其他物体的一种物体,显然,这种定义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他所称的产生又是什么含义呢?他规定的这个产生的定义能够不同于原因作用的定义吗?如果可以,我期待他描述出他的定义。如果不行,那我只能说他是在原地踏步,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定义出来,只不过是提出了一个同义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