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方面,《大宪章》明文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第21条)而且,“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第22条)“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第52条)据此,亨利二世、理查一世所非法没收的财产,现仍在国王手中者也应照此办理。此外,享有自由身份的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也得到了一些好处:除上述三项固定税金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第15条)“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第35条)“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但是,《大宪章》中没有涉及农奴的条文,因为亨利二世改革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自由人。
为了防止国王反悔和保障《大宪章》的有效实施,根据第61条规定,由25名大贵族组成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一旦发现国王有破坏宪章条款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要求国王立即改正。如在40天内不见其有改正的表示,该委员会可采取包括夺取国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在内的一切手段,但不得侵犯国王、王后与子女的人身,直到破坏宪章的行为得到改正为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