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道德的力量来自何处?取代自然义务或者最后吸收自然义务的那种行动原则是什么?要发现这种原则,让我们先来看那种默默地对我们提出要求的东西。我们迄今所讨论的乃是那些由社会生活施加于我们的责任;这些责任之具有约束力,与其说是来自人类,不如说是来自城邦。你可以这样说:第二种道德(如果我们的确区分出两种)与第一种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人的道德而不仅仅是社会的道德。你这样说不会完全错。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你不是靠扩大城邦的范围来达到人类的;社会道德与人的道德之间的差异不仅是量的,而且也是质的。前一种道德是这样一种道德,即当我们感到某种自然义务时一般所想到的道德。在这些得到明确界定的责任之上,我们还爱设想另外的义务,这些义务的界限也许有点模糊不清。我们所想到的,便是由忠诚、自我牺牲、隐忍的精神、博爱等文字所表达的东西。但是,一般来说,难道我们此刻还能想到不是文字的别的什么不成?很可能想不到,而我们是充分认识这点的。我们说,有形式存在,这便足够了;这形式将会取得完满的含义,那种将填充形式的观念在需要时便会发挥作用。的确,对很多人来说,这种需要从未出现过,或者,行为被推迟到很晚才作出。在某些人那里,意志的确有所发动,但却是如此的微弱,以至他们所感到的轻微震动在事实上可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被扩大和被弱化为人的责任)的扩张。但是,只要让这些形式带有内容,只要这种内容变得生气勃勃,那么,一个崭新的生命就宣告出现了;我们也才领会到或感受到一种新道德的出现。因此,当这里谈到仁慈之爱时,我所指的无疑就是这种道德。然而,我们却不是在表述这种道德的本质,因为仁慈之爱并不是一种自足的力量,或者说,并不是具有直接功效的力量。青年人的导师们知道得很清楚,靠推荐“集体主义”是胜不了“个人主义”的。甚至会发生这种情况:一种渴求牺牲自己的仁慈天性,在想到它在“为人类”工作时,也会突然感到一种沮丧。爱的这个对象太广泛了,爱的效力太稀薄了。因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推测,假如仁慈之爱构成此种道德,那么,它也是以酷似于下述方式构成的:那种要达到某点的意图包含着跨越某种间距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意图与跨越的必需是一回事;在另外某种意义上,这又是完全不同的事。如果我们只想到这种间距和不同的点(在数目上是无穷的,我们要一个一个地越过),那么,从一开始我们便会感到气馁,就像艺诺的飞箭[3];此外,这里也将没有任何对象,没有任何动机。但是,如果我们跨越这一间距,只想到目的,或者甚至还看得更远一些,那么,我们将容易完成一个简单的行动,并在同时克服那种无穷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与单一性对应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什么是目的、什么是努力的方向呢?一言以蔽之,对我们的要求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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