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士坦丁将基督教推崇为官方宗教之后两百年,在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的统治下,东罗马帝国迎来了新的黄金时期。国王委任一群律师广泛审阅已有法律,并根据时事所需进行了调整和编纂,颁布了三部法律,分别是《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Digest)和《法学阶梯》(Institutes)。其中,534年汇编完成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教材,也是当时最全面的罗马法律文件。收取重利被归在“用益权(usufructs)”一类中,意思是非合法继承人企图占有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坐享他人的财富和劳动。但是,对用益权的描述却是:使用并获取非本人财产之利益,但未对该财产造成实际性损害。 这听起来好像把收取重利视为合法行为了。书中还明确,以高利率收取利息,只要未破坏原来的资产或抵押物,均获允许。该书秉承了古代和中世纪的思想,认为可以收取利息,但不得伤害借方,不得危及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当代,偿还行为不得让借方破产。不过,借钱利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看钱是借给谁的。一般说来,借给普通个人的话是6%,借给商人的话是8%。同时,依照各地区的情况、金钱的用途,利率也会有所变化。但无论如何,严禁利滚利。当然,有人搞复利,不过不会在贷款合同上写明,美其名曰“保护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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