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指导意见》的出台,首次以政府法规的名义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合法性,在总体上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开始将其纳入监管的范畴,开始逐步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随着监管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快暴露,有关部门联合出手,打击处置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这项工作今后仍有待持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