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调整范围
广告活动可以分为商业广告活动和非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活动; 非商业广告活动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通常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公告、启事和声明,包括政治广告(如竞选广告)、公益广告和个人广告(如寻人启事和征婚广告) 等。商业广告活动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非商业广告, 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对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广告活动主要是商业广告活动, 因此, 本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需要说明的是,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 但同时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原则性规范, 目的是宣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并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本法调整的商业广告活动, 第一, 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活动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 只要某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相应的广告活动即须受本法调整。第二,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活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包括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等, 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也应属于本法所指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三, 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进行。这里所指的“媒介和形式” 范围较广, 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 但不限于这些范围。第四,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 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 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 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 通过间接宣传, 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认可企业, 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