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师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发布“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积极心理环境指数”。数据显示,我国11%的中小学校处于“心理环境预警线”之下,在学校纪律秩序管理、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学生自主发展等软环境指标上存在突出问题,说明学校基本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急需指导和改善。制定管理标准,有利于指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发挥管理的育人功能,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正是基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科学规范义务教育管理,2017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指向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这一标准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这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之举,也是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效抓手。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制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2013年开始,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就牵头研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2014年至2016年在全国的8个地区的中小学校进行了历时一年半的试验。经过连续五年的调研、研制、试验、研讨、总结等,最终完成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管理标准。它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条目式的写作方式,由6项管理职责、22条管理任务和88条管理要求等构成主要内容框架体系,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的标准性文件,同时也是规范、监测、约束和评价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有助于学校建立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科学处理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学校与个人的关系,全面推进管办评分离,不断提升义务教育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它明确了学校管理的6项职责:“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每项管理职责由若干细则化的管理任务组成,每个管理任务又由若干管理要求组成,构成了相对完整、逐级细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学校内涵发展指标体系。各地在充分把握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思想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将每项管理要求逐项分析,层层分解,最终分解成为更为具体、细节化、可操作、可检测的若干具体要求,使88条管理要求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检测评价体系,为考量和评估学校、学校开展自我诊断和评估提供参照依据。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管办评分离。政府依据该体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学校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社会参与管理引入社会评价机构鉴定。这样就建立起了政府、学校和社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通过这一标准,学校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发展的现状,清醒地认识学校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与风险,随时把握学校发展的态势。学校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预判学校发展的趋势,融入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核心价值观,形成一种对学校发展起着指导作用的管理思路,进而将其转化成一套可操作、可改进的学校发展计划方案。这一管理标准本身就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性或政策性安排,而这一政策要求或制度安排,需要借助一个地区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学校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规章制度,就必须明确办学的各项管理任务、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义务教育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使学校规章制度切实成为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成为学校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和法则。总之,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平等的、有秩序的、低成本的、有质量的优质教育服务,要为社会大众获得这种优质的教育服务创造平等的制度条件。当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毕竟是一种行政管理文件,如何科学地实施,还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结合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状况,创造性地开展实施工作,提出更为具体化、更为细化的标准要求,把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作为改善学校管理、建立内部治理体系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