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业公会和行会
中世纪最早的商人行会出现于法兰克王国时期,商人结成的行会是一个誓约团体,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会成员在贩运途中的人身安全、货物安全,在风险和灾难中相互自助和自救。与行会比较而言,手工业者的同业公会出现相对晚些,最早的同业公会是1099年在美因茨的织布工同业公会,1106年在沃尔姆斯有了鱼商行会,1128年在维尔茨堡出现制鞋同业公会,类似的制鞋同业公会在哈雷出现于1157年,1149年科隆成立了床单织布同业公会。早期同业公会的出现是为了保证同业公会的成员在市场上都能够享有自由出售自己产品的权利,是一个自发的社会组织。这些同业公会通常是以个人或者是以一个住户(Haus)为基础,是一个以住户的户主(Hausvater)为代表组成的自治的社会团体,这个团体是按照日耳曼人的习俗结成的誓约团体,不依附任何权力。在这个团体中,虽然财富的多寡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但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每个成员都必须履行参加“晨会”(Morgensprache)的义务,在晨会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共同意愿和意志就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同业公会是城市里具有多种职能的社会团体,它延续了日耳曼人的传统,是一个“共同体”(Gemeinde),所有成员必须共同祈祷、共同庆祝节日、共同举行殡葬,进而共同制定有关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以及出售价格等有关生产活动方面的规定。同业公会还具有社会救助的职能,必须照顾成员中的病患、扶助孤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