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省份只是规定了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补偿奖励的标准、比例及兑现时间点均没有明确规定,更多的省份则仍在徘徊观望。[77]此外,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政府将对清偿后的财产进行一定补偿,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将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并未提及补偿机制。
因此,各地需明确补偿奖励的对象和资格、清产核资的时间和费用、补偿奖励的标准和测算方法、补偿奖励的获取方式和期限等一系列问题。就目前各地的政策探索看,在补偿奖励的资格问题上,多地认为应仅限于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但也有地方提出基于对办学历史和贡献的尊重,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具有同等补偿奖励资格。在清产核资相关问题上,为避免全面清算工作引起的政策性恐慌,以及举办者确权后大量抽离办学资金或选择终止办学的政策性风险,有的地区提出仅对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相关工作由学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就测算方案来看,各地普遍的政策考虑是以依法清偿后的净资产为限,给予举办者补偿和奖励,仅在具体数额和操作程序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