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仅讨论了音乐作为生活方式这一观念中的一个方面。但这一观念也有具体的音乐根源。按理说,与此最直接相关的19世纪音乐传统便是歌剧。歌剧在1900年之后的西方古典音乐传统中继续存在,但许多歌剧作曲家开始创作电影音乐——特别是1930年代从欧洲德语国家移民到美国的犹太作曲家。此时,有声电影开始发展,好莱坞(Hollywood)即将在这种20世纪最具决定性的艺术形式中占据世界统治地位。或许可以说宝莱坞(Bollywood)紧随其后,但你品一品这个名称。好莱坞不仅有像埃里希·沃尔夫冈·科恩戈尔德(Erich Wolfgang Korngold)一样的先驱人物——他在1934年移民之前就已经是维也纳成功的歌剧作曲家,而且好莱坞作曲家的音乐语言正是以歌剧为基础,特别是以瓦格纳式的乐剧为基础。这其中音乐不是独自起作用的,而是和其他媒介共同制造出叙事。
就像后来的多媒体种类(如电视和电子游戏)一样,电影中的作者身份(authorship)有着天然的分裂特性。也就是说,电影和媒体作曲家与编剧、电影导演和电子游戏设计者共事,有时候创意会在他们之间自由流动。在这样的合作中,传统的观念,比如作曲家的个人风格、自我表达或本真性(作曲家作为美学焦点),都变得越来越次要。即便是在像莫里斯·贾尔(Maurice Jarre)、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或汉斯·齐默(Hans Zimmer)这样的著名人物那里,你也不会把电影音乐听成是作曲家在对你说话:它是复合式叙事当中的一个维度。复合式叙事的概念不仅适用于电影和媒体音乐,也不仅适用于音乐资料库中被广泛应用于广播或电视制作的无名音乐。涉及神经网络和人工智能的电脑作曲(computer-generated music)在近年发展起来,它不仅让作者身份的问题变得无关紧要,更让这个问题变得无法回答。鉴于在很大程度上古典音乐传统的美学范畴以作者身份为核心,其价值也以作者身份为基础,我将前文提到的“发展”看作一股力量,抛开“音乐是什么”这一古典假设,走向作为生活方式的音乐。除此之外还有两股力量,这三者互相联系,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