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然而,当我们带着这一结论去考虑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和我们的方案的一致性时,我们陷入了逻辑困难,这一方案是:伦理陈述断言或宣称一种相应的态度满足人们可能给出的所有条件(以及如此等等)。这种逻辑困难是,假设A先生小心谨慎地采用了合格态度的方法,结果他说:“X是可欲的。”再假定B先生也在采用了合格态度的方法后说:“X是不可欲的。”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认为,这种情形确实可能发生,双方的确可能使用任何能用得上的惟一合理的方法。但是,如果我们有关意义的主张是正确的,怎么可能一个人说X可欲,而另一个人又能正确地说X不可欲呢?如果A先生所说的是:“以每个人的名义欲望X要满足这些条件……”这又怎么可能呢?确实,如果B先生对X的欲求不能满足B提出的条件的话,我们就不能断定这一点。
显然,如果我们是前后一致的相对主义者,我们不仅必须具体地理解(上文所讲过的)合格态度的方法,而且特别要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我们必须在一种相对主义的取向上具体阐明这一定义,就像理想观察者理应具备一种相对主义形式那样(173页)。以“可欲”为例,我们可以说:“X是可欲的意思是说,我对X的欲望满足了所有可能设定的条件(以及如此等等)……”这里的“设定条件”可能是某人欲求X时所要满足的条件,也可能是另一些人欲求非X的东西时所要满足的条件。通过这一修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就更接近第十章末尾的非认知论的定义,这种非认知主义定义认为,说“X可欲”就等于:(1)表达对X的一种愿望;一种也许是全面公道的愿望;(2)声明或暗示该愿望满足了所有条件(如此等等,就像以前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