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家组审案程序
1.专家组的工作程序
DSU的第12条和附件3《工作程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作程序、书面陈述、实质性会议、专家组报告和审理期限等问题。
虽然第12条和附件3对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案件中专家组常常需要制订专门的程序。专家组成立后需要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商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在此过程中,确定专家组程序的原则是既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获得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又要避免不适当地延误案件的审理期限;专家组应为争端方准备陈述提供充裕的时间。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专家组有权确定工作程序,但不得修改DSU的明确规定。专家组与争端方应尽可能在专家组成立和职责范围确定后一周内,确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
一般情况下,投诉方应当将书面陈述先行提交专家组,然后应诉方再行提交。但是,专家组与争端方协商一致后,双方也可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实践中,专家组还会要求提供陈述概要,主要是因为书面陈述的篇幅往往很长。书面陈述提交后,专家组会根据时间表召开实质性会议(即通常所说的“听证会”或开庭),争端方按照先投诉方后应诉方的顺序进行口头陈述,然后相互提问,专家组也可以提问。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结束后,争端方针对会议上出现的问题准备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主要是争端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