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罗尔斯的进一步假设以及他的原则的用法,这种不一致性在实际中没有什么损害。但作为理论的目标来说,值得问一下这三个回答哪一个是罗尔斯的真正观点。如果他接受第一个或第二个回答,那么他就不能拥有优先论的一个版本。这会影响到可以用来为他的观点进行辩护或反对他的观点的那些论证。
我相信第三种观点是罗尔斯的真正看法,尽管经常缺少他的文本支持。他会接受的不是(C),而是(D)。按照他的观点,只有在不平等使那些处境较差的人更差的时候,不平等才是非正义。这是蕴涵在他的差异原则文本中的意思。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其他群体较好,那么要是能够做到的话,我们应当使处境最好的群体变得更好。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以某种无益于其他任何处境较差的人的方式“增加”不平等。
更为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在罗尔斯主要论证的引导下得出来的看法。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当这样做不会恶化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状态时,我们显然倾向于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好的人。我们全都知道,我们可以“成为”处境较好的人。按照罗尔斯的假设,如果我们“处在”不会限制其他人的收益这样的状态下,那么我们不会限制我们的收益。在描述他的各派动机时,罗尔斯写道:“他们也不会试图取得与他人相对而言的收益……他们会尽一切可能努力获取一种最高的绝对的绩效。他们不希望提高或降低他们对手的绩效,他们也不寻求最大化或最小化他们的成功与其他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异。”